一、考試概述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
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
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并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
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
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也是極難考試之一,通過率極低。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提供的
數據,2009年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人數為125205人(43.21萬科次),實際參考人數為93984人,參考率為75.06%,合格人數為11461人,合格率為12.19qo。截止到2010年2月底,全國累計有174509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執業藥師報考流程: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打印準考證—考試實施_成績查詢_領取證書。
具體時間安排以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為準。
二、考試分類及科目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類,考試科目為:
藥學類:
藥師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于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三、報考時間
(一)報名時間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體時間由當地人事考試中心公布。
(二)考試時間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N11月份左右。
2013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將在10月19、20日兩天進行。具體科目及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考試時間考試科目
2013年10月19日上午09:00-11:30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2013年10月19日下午14:00-16:30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3年10月20日上午09:00-11:30藥事管理與法規
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00-16:30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四、報名條件
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大專學歷,從
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本科學歷,從
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
(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審核并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四)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如何報考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相關文件,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并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注:各地報名條件可能會有所調整,請以各地報名通知上的報名條件為準。
五、通過標準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例如:應試人員于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六、注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七、考試題型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占60%,熟
悉部分約占30%,了解部分約占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
八、《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人控制,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
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條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
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
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并進行檢查。
第五條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
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
舉行一次。
第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
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
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
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
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
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一條執業藥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
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市)藥品監督管
理局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經批準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
凡注銷注冊的,由所在。▍^、市)的注冊機構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職責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
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條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
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需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醫藥信息,保持較高
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三條執業藥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各省i、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執業藥師培訓機構承擔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執業藥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執業
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并以此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應限期配備,逾期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已在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工作,但尚未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必須調離崗位。
第二十八條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執
業藥師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藥師資格,注銷注冊。并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送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藥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第三十條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在關鍵崗位工作且業績突出的執業藥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三條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九、《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考試科目為: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
(二)、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
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
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
括命題及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
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范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
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申請注冊
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
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并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
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砸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
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
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并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范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
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
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
業藥師注冊證》,并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定期
公告。
第十九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
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
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注冊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
(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注冊申請,并按照《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時,除按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并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十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5號):自
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去銷售藥資格。
十二、精品考試用書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藥事管理與法規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藥理學和藥物分析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藥劑學和藥物化學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中藥學和中藥藥劑學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中藥鑒定學和中藥化學分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配套習題集——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分冊
十三、名師培訓輔導班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培訓班及網上訓練,以博傲教育/醫學考試在線(www.ykpass.com)
公布的相關課程和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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