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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 作者: 方舟教育 | 時間:2015/1/6 | 瀏覽:6488次 ]
    [ 關鍵詞:護士執業資格,護士證,報名考試,護士管理條例]

    一、考試概述

    截至2010年底,我國注冊護士總數為205萬,比2005年增長了52%。衛生部《醫藥衛

    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中有關國家衛生人才發展目標中提到注冊護士在

    2015年將達到2.07/千人口,2020年達到3.04/千人口,注冊護士達到445萬人。

    2012年報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數已達70余萬人,2013年將超過80萬人。由于從

    2011年采用了新大綱,考試難度加大,對占報考人數絕大多數的中專、?茖W歷的考生來

    說尤為如此,全國平均通過率不到50%,很多地方衛校通過率不到30%。

    二、考試說明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組織專家編寫了《護

    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并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以評

    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合格標準由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荚嚦煽兒细裾叻娇缮暾堊o士執業注冊!蹲o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是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國家標準,是考試命題的依據,其內容和范圍體現了執業護士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完成護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根據護理工作新法律法規的頒布、新技術的發展和護理臨床實踐工作的實際需要,將適時地修訂和完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三、題型與題量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試題全部采用選擇題。試題題型采用包含臨床背景的題型,主要使用

    A2.A2/A3型(題型示例見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體試題,輔以少量考查概念的

    A,型題。

    考試分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每個科目題量為120—160題。

    考試大綱給的考試題量區間比較大,2011年考試專業實務133題,實踐能力137題,

    2012年的每門考試題量都是136題,2013年的每門考試題量都是135題。

    四、評分與分數報告

    采用計算機閱卷評分。對考試成績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第十五條中指出,考試機構應在考試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公布成績,即9周兩個月內。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公布的只是考生的真實成績,而合格線通常需要更久的時間。

    在2001-2010年的護士執業考試中,滿分為100分,考生單科滿60分則視為及格,過

    關。一般稱之為標準參照考試(CRT),就是個人考試的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它參照的是一燃個既定的標準,這個標準一旦確定,與整體考試的水平無相關關系。而2011年改版后的為常模參照考試(NRT),常模參照考試與標準參照考試不同,個人考試的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它所要求的不是一個既定的標準,而是根據考試目的預先設定的一個指標。如考試的整體水平高,為了滿足這個指標,對考生提出的標準也會水漲船高。這種考試的結果是具有相對性的,要受參加考試人員整體的水平和數量的影響。

    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6分;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成為: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成為: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由此觀之,只有考得比別人更高才是過關王道!

    五、考椴內容‘

    (一)試卷內容結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試卷內容結構包括三個方面,它們分別是:

    1.主要的護理任務。

    2.完成任務所需要運用的護理知識。

    3.各類常見疾病。

    (二)考試涉及的主要護理任務

    主要護理任務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0~3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常見的護理工作

    任務?荚囁婕暗淖o理任務共有7類,見下表: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執業任務分類表

    任務

    1.照護患者,滿足患者基本需求:

    執行患者日常護理活動以及護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護、測量生命體征、移動患者,保持患者體位;執行護理特定操作如傷口護理、置入導尿管、進行靜脈輸液等)

    2.與協助治療相關的任務:

    進行安全的用藥、協助治療的活動(包括:檢查配伍禁忌、按正確程序給藥、按照不同方法/途徑給藥、觀察藥物效果/不良反應等)

    3.溝通、協調活動:.

    與患者進行溝通,滿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評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統、應對和維護等)以及在一個醫療團隊中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

    4.評估/評價活動:

    執行對患者的評估/評價(如評估生理狀況、采集各類標本、評價實驗室檢查結果、觀察治療效果、進行重復評估的程序等)

    5.保證患者安全: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環境(如保護患者不受各種傷害的威脅、提供安全的護理環境、評估患者護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導: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評估知識水平、解釋目前患者情況、提供健康知識和護理信息等)

    7.倫理/法律活動:

    執行與護理工作中倫理法律方面有關的活動(如:保護患者隱私、按規定報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試涉及的知識模塊

    有關的知識模塊是指護士在完成上述護理任務時,所體現的相關知識的要求,主要包括與護理工作緊密相關的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與護理工作有關的社會醫學、人文知識。

    考試涉及的知識包括:

    1.護理工作需要的醫學基礎知識:現代醫學的基礎如識,包括:人體生命過程;解剖、生理、病理與病理生理、藥理、心理、免疫、醫學微生物和寄生蟲、營養、預防醫學等知識。

    2.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護理工作中所需要的臨床知識和技能,是考試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礎護理技能,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以及適量的中醫護理基礎知識和技能。

    3.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包括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知識。

    具體考試內容以當年考試大綱公布為準。

    六、《護士條例》有關規定

    第七條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第(二)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擬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執業注冊情形的,原注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其執業注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將該記錄記人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注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九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

    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條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制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

    格標準。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

    為考試成績合格。

    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

    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工,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皂煎奏主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歧三壁三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梢詾楸拘獙卯厴I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五條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于考試結束后45個工作日內公布?忌煽儐斡蓤

    名考點發給考生。

    第十六條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

    證明。

    第二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

    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職業資格考試。

    九、精品考試用書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應試指南及習題集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傲視寶典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傲視秘籍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訓練題集及考題匯編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全真模擬試卷及疑難解析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傲視密卷

    十、名師培訓輔導班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班及網上訓練,以方舟-博傲醫考/醫學考試在線(www.ykpass.com)

    公布的相關課程和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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